第十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引导信教公民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