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具有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安全、人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报送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制定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宗教团体应当依据章程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