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有效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