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