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