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停止日常活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组织无故未按期换届的;
(二)发生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违法活动,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