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服务监督第六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