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律管理,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