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服务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律管理,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