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外国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非法传教活动,不得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