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并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讲经、讲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