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外国人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举行,或者在由省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