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应邀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