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五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应邀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