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养为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