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