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