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应当事先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