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应当事先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