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及其设施、物品属于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合法所有和使用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