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关注流动人口中信教公民的信仰需求,引导其到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