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有效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关注流动人口中信教公民的信仰需求,引导其到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