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