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