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