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本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