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信教公民代表申请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临时活动地点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