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设立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或者依托宗教活动场所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改造风景名胜区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协商达成协议,并征求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