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为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免收门票:(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二)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的非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三)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的信教公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