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或者改变宗教用地规定用途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