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