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