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管理档案。宗教活动场所设有住宿设施的,接待外来人员住宿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