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明确治安保卫人员及其职责,安装符合公共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规范用火、用电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发现有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