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其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管理组织成立及成员变更情况应当在组织成立或者成员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管理组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
(二)制定本场所人员、教务、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三)安排宗教活动;
(四)教育、培养和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
(五)管理本场所财产,向信教公民公布收支等情况;
(六)对经常参加本场所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进行登记;
(七)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八)依法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