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四条有效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明确招生条件,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考生住所地宗教团体或者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推荐,通过考试的方式择优录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