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明确招生条件,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考生住所地宗教团体或者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推荐,通过考试的方式择优录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