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

任。

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学能力建设,合理设置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