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三条有效省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学能力建设,合理设置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