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宗教团体应当根据章程按期换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