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