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省级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公布本省可共享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