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七条有效种质资源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