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以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和更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