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种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