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