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设立政府主导、多方资本参与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和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子生产保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