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服务种业发展:(一)加强种子生产和经营信息调度,及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信息;(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进行品种田间展示、示范、综合性测试,适时发布展示、示范、测试结果;(三)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四)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