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作物种子南繁基地等种子繁育基地的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强化对育种的监管,定期开展植物检疫、质量检测,保证种子质量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提升良种保障供应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