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