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发展支持,统筹利用相关支农资金,推行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林业发展需要,对发展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采取政府购买实施许可权或者补贴品种权使用费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种子企业实施优质优价供种,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