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四十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支持种子企业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化育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