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种子使用者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因为种子质量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