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种子使用者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因为种子质量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