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