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种子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种子标签上注明种子的实际质量指标和使用方法。因救灾需要,必须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