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推广、销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者从省外引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经过试验,确定适宜推广的区域。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自愿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