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十九条有效备案的引种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或者发现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公告。引种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停止在本省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