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到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备案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